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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证券代码:603556 证券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2022-042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7/52022/7/62022/7/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6月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88,684,040股,扣除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2,419,870股,即以486,264,170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45,879,251元(含税),本次公司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88,684,040-2,419,870)×0.3]÷488,684,040≈0.2985(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85)÷(1+0)=(前收盘价格-0.298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7/52022/7/62022/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含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海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海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李小青、周良璋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存放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330866)的股份2,419,870股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28032783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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