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林思亮、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14号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关联方林思亮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贵人,A股证券代码:603555;

林天福,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林思亮,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林思恩,时任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

监)。

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4-5月期间,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之侄林思亮提供借款,发生额共计4,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1%,单日最高余额为2,8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019年9月9日,林思亮向公司返还所有款项,并根据董事会要求于2020年4月29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6万元。因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思亮提供借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及关联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是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而作为公司实控人,林天福违反诚信义务,未能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林思恩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行为指引》第1.3条、第1.4条、第2.4.1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关联方林思亮、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林思恩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林思亮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公司申请借款。而此前公司资金困难时,林思亮曾向公司提供过借款,故公司对其提供了借款。二是本次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较小,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回款且关联方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资金占用费,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及实际损失。公司已自觉终止和纠正了资金占用行为。林思亮已极力配合消除违规并进行整改。三是自公司面临资金流动性问题以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尽力维持正常运营。2019年5月发现借款事项后,要求林思亮立即归还款项,相关借款已于2019年9月9日前归还。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范,保持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得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及责任人所称前期林思亮曾向公司提供过借款,不能作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合理理由。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林天福之侄林思亮提供借款,发生额共计4,000万元,直至2019年9月9日收回本金,于2020年4月29日收回利息,期间已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实清楚。针对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的占用资金金额小且全部已归还、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及实际损失等申辩理由,已就资金占用金额、时间、偿还情况及违规后果等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关联方林思亮、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林思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