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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涉及仲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31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息10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DF20200103号发行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由于公司未按期兑付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PPN”)的本金和利息,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请求

申请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365号

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天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区陈埭镇沟西工业区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兑付“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10000万元及至本息全部兑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500万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兑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

2、裁决被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自违约之日即2019年11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兑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本息金额10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21‰的标准支付);

3、裁决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二)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未按照《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于2019年11月12日向PPN持有人兑付本金及利息,损害PPN持有人的合法权益。PPN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外,还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21‰向PPN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造成PPN持有人损失的,公司需承担上述损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的主承销商,未遵守执业规范,存在重大遗漏,应当承担连带兑付本息责任。被申请人光大银行未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现规则》等规定及发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债券发行前未与申请人签订发行协议,也未要求申请人出具定向工具投资人确认函,存在重大遗漏,导致申请人不能完全理解债券相关风险信息,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出现了资产损失,被申请人光大银行应对未兑付的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兑付责任。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由于债务逾期,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基本户在内已被司法冻结。目前,公司正配合受托管理人及相关各方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和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如若债务未能取得和解,公司未来仍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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