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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8日—2021年11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共有13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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