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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李杨等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回购价格7.42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968.20万股变更为14,964.96万股,注册资本将由14,968.20万元变更为14,964.96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二、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

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2、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1号楼12A层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自2020年5月12日起45天内。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黄亚萍

(3)联系电话:0574-87916065

(5)传真号码:0574-87293786

(6)邮政编码:315048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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