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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诺华”)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审慎、理性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现将2019年度(以下或称“报告期”)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共9人,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3以上,且分别是会税、法律、医药行业领域内的专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个人简介

包新民先生: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宁波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宁波海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叶子民先生:1971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执业律师。曾任北仑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官、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北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商会党支部书记兼常务副会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宁波金众优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青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望春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宁波中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市海曙区第十届和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安徽商会常务副会长,公司独立董事。

李会林女士:195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主任技师。曾任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学药品室主任、技术专家、院长助理,现任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特约技术顾问、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国家药品

审评中心专家、国家保健品审评专家、国家药品价格评审专家、浙江省药学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浙江省保健食品标技委委员、公司独立董事。

(三)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均具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9年度,我们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我们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包新民11110040
叶子民11110040
李会林11110041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2019年度,独立董事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包新民990------440
叶子民990330---440
李会林---330550---

(三)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按时提交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配合我们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运作情况,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四)现场考察情况

2019年度,我们密切关注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通过阅览公司文件及信息,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对定期报告进行认真审议,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力求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利润分配、续聘审计机构、募集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日期会议届次独立意见涉及事项独立意见
2019年1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关于解散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上海五洲同一药业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2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4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4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4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6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变更部分内容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7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宣城美诺华增资扩股暨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的独立意见》、《关于子公司宣同意
城美诺华年产1600吨原料药项目一期增加投资规模的独立意见》
2019年7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8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杭州新诺华医药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同意
2019年10月1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决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2019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4,720万元,占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8.12%,担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资金均为经营性资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核查,变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医药行业环境变化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且保本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实际使用1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已提前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经营性资金需求,有利于优化资金结构,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与薪酬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新聘高管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经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有关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预告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没有出现业绩预告调整的事项。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其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在公司重大事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均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且在公司日常运营中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以公司总股本149,056,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811,200元(含税),占公司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94%。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利润分配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有效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披露信息义务。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了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集、召开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参与决策的同时,督促会议程序的合法合

规,促进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通过自身的参与及监督,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年任职期间,我们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坚持事先了解掌握相关资料,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生产经营及相关事项提出了独立、客观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独立履职未受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2020年,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继续尽职尽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情况,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积极有效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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