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其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在公司重大事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均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且能在公司日常运营中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