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在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05.6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68.20万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905.6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968.20万股,均为普通股。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