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过审慎分析,我们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段卫真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任何情形。综合考虑段卫真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有关情况,我们认为其可以胜任拟任职务,具备担任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段卫真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凌敏蓝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XXX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凌敏蓝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公司以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文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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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署:
梁肖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署:
田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署:
林勋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