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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维护投资者利益;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将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增强公司发展内生动力,为公司实现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8,673.43万元且不超过17,346.85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回购方案回购股份。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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