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对本次审议的《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把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积极布局智能照明业务,加强公司软件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对公司经营无不良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对本次审议的《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把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公平合理,亦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