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8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为168,610份,行权价格为31.17元/份。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