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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0号───────────────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振江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507;

胡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刘浩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 翔,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袁建军,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1年4月29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说明等公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由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150万元。

2018-2020年,公司以加工费、材料款等为由分别向第三方供应商支付2,600万元、350万元、2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9%、0.25%、0.14%。随后,第三方供应商通过其关联自然人等将款项最终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胡震已偿还占用资金650万元。 截至2021年4月27日,胡震已偿还剩余占用资金2,500万元及占用期间全部利息

296.32万元。据此,上述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归还。

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连续多年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胡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2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翔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建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各自任期内的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和公

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时任财务总监张翔、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建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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