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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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