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认购投资基金份额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35,000.00万元认购厦门诺惟合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关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卢永华、郑甘澍、林志
2020年12月31日
独立董事:
卢永华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
郑甘澍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
林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