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0-025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合计224,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数量159,79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数量64,511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4月17日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议案》,关联董事翟健先生回避表决。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3、2017年2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2017年2月10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2月15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6、2017年2月25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合法、有效。
7、2017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10、2017年3月31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1、2017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12、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
14、2018年1月19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5、2018年2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16、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
同意意见。
18、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关联董事翟健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
21、2019年4月16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议案》,关联董事翟健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3、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
24、2020年4月13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股票数量(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人) | 授予后股票剩余 数量(股) |
2017年3月31日 | 141.19 | 569,356 | 23 | 142,344 |
2018年1月19日 | 100.07 | 142,344 | 27 | 0 |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解锁日期 | 股票解锁数量(股) | 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股) |
2018年4月18日 | 170,810 | 540,890 |
2019年4月22日 | 298,916 | 241,974 |
说明: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未解锁的合计17,67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0年3月6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由241,974变更为224,301股。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条件已成就,具体解锁条件说明如下:
(一)解锁时间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次解除限售 |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 30%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第二次解除限售 |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三次解除限售 |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次解除限售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次解除限售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4月12日完成登记,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2月1日完成登记,截至2020年4月13日,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时间条件均已满足。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 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 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3年-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2019年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50%。 注:以上“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指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以2013年-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2019年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大于50%,满足解锁条件。 |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2019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及以上,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 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1、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100%”; 2、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60%”; 3、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0。 | 满足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股票全部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事宜。本次解锁不存在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锁条件需回购股份的情形。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次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4,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数量159,79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数量64,511股。
解锁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翟健 | 董事 | 36,733 | 11,020 | 30.00% | |
2 | 林佳金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36,733 | 11,020 | 30.00% | |
3 | 梁丽莉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8,366 | 5,510 | 30.00% |
解锁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91,832 | 27,550 | 30.00%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440,791 | 132,240 | 30.00% | |||
小计 | 532,623 | 159,790 | 30.00% | |||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翟健 | 董事 | 5,307 | 2,653 | 49.99% | |
2 | 林佳金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5,307 | 2,653 | 49.99% | |
3 | 梁丽莉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654 | 1,327 | 50.00%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13,268 | 6,633 | 49.99%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115,769 | 57,878 | 49.99% | |||
小计 | 129,037 | 64,511 | 49.99% | |||
合计 | 661,660 | 224,301 | 33.90%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4月17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24,301股;
3、公司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翟健先生、林佳金先生、梁丽莉女士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受限制如下: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除上述限制外,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24,301 | -224,301 | 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71,640,251 | 224,301 | 71,864,552 |
总计 | 71,864,552 | 0 | 71,864,552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已根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解锁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解锁手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据此可以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七、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