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地合理变更,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白锦媛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白锦媛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25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已派发股息及限售股扣缴个税,9.92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一名激励对象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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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乐波: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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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民: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