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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敞口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4000万元,敞口额度7000万元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子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敞口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授信敞口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子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民: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乐波: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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