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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辰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因公司募投项目可行性及变更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关于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61号 ),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以监管关注。

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证券部门加强对募投项目进展的监督和关注,及时发现并披露募投项目市场环境、实施风险等变化情况;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加强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沟通,确保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公司已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搬运机器人和智能物料传输仓储系统”和“光伏电池片生产自动化系统”的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至“年产40台(套)隧穿氧化硅钝化接触高效太阳电池用平板式PECVD设备项目”,并在专项报告中对项目进展、可行性进行了充分披露。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完毕。

(二)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补充确认公司与苏州辰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589万元,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应事前意见和独立意见,并披露了相关公告。

2022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告,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1年4月,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辰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89万元,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9%,但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10.2.12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安爽予以口头警告。”

公司收到口头警告后,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规范管理,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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