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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然气: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二〇二一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再远张蜀明上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晓波任军强廖中新
____________
陈建新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公司基本信息 ...... 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6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8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3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5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释义
发行人、公司、新天然气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天然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股票发行数量为47,793,36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06,752,001.20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股东大会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Xintai Natural Gas Co.,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蜘蛛山巷179号楼兰新城25栋1层商铺2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61号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新天然气(603393.S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83763383
注册资本:37,612.796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蜀
上市时间:2016年09月12日
邮政编码:831400
电话:0991-3376700
传真:0991-3328990
互联网网址:http://www.xjxtrq.com
电子信箱:xintairq@163.com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明再远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明再

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有关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1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4月19日。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有关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10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646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 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认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2021年10月1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800008),确认截至2021年10月13日止,信达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户名: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账号:

11001005100053013161)实际收到投资者明再远认购新天然气非公开发行47,793,365股股票之认购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806,752,001.20元,已全部存入上述认购资金专用账户中。2021年10月1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800009号),确认截至2021年10月14日止,公司向明再远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7,793,36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6,752,001.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6,865,465.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99,886,535.76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47,793,365.00元,余额人民币752,093,170.76元转入资本公积。经本次发行,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为人民币423,921,327.00元。

(四)股权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20年3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9.9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20年3月31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020年4月20日,新天然气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新天然气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和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2021年4月16日,新天然气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新天然气向全体股东(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和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经前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6.88元/股。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5,00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20年3月31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2020年4月20日,新天然气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新天然气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和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2021年4月16日,新天然气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新天然气向全体股东(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和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经前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本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58,800,000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向发行对象最终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为47,793,365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806,752,001.20元,扣除发行费用6,865,465.4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9,886,535.76元。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新天然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明再远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元)认购数量(股)
1明再远806,752,001.2047,793,365

(六)限售期

新天然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06,752,001.20元,扣除发行费用6,865,465.4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9,886,535.76元,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先生。明再远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5106021963********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1年6月30日,明再远先生持有公司134,650,94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5.80%,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先生本次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的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明再远先生为自然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本次新天然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应核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发行对象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匹配是否已进行产品风险警示
明再远专业投资者Ⅱ不适用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或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保荐代表人:曾维佳、王卿

项目协办人:粟帅(已离职)

联系电话:010-88326911

传真:010-83326920

(二)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曲惠清、薛天天

联系电话:010-85191281

传真:010-85191350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石文先签字注册会计师:魏云锋、杨俭联系电话:029-89522888传真:029-8952390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1明再远134,650,94935.80-
2尹显峰14,683,4533.90-
3明再富11,037,9062.93-
4郭志辉5,576,7431.48-
5黄敏5,146,6561.37-
6曲露丝4,864,7791.29-
7吴金川4,288,8791.14-
8明上渊3,482,1200.93-
9张思凤3,433,4540.91-
10明葹3,431,1020.91-
合计190,596,04150.6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1明再远182,444,31443.0447,793,365
2尹显峰14,683,4533.46-
3明再富11,037,9062.60-
4郭志辉5,576,7431.32-
5黄敏5,146,6561.21-
6曲露丝4,864,7791.15-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7吴金川4,288,8791.01-
8明上渊3,482,1200.82-
9张思凤3,433,4540.81-
10明葹3,431,1020.81-
合计238,389,40656.23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明再远先生,其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其持股数量将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明再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34,650,949股。本次发行后,明再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82,444,314股。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先生,明再远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7,793,36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明再远先生的持股数量为182,444,314股,持股比例为 43.0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净资产水平和资产流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时也可为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扩张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2、本次非公开发行严格按照《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要求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发行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明再远先生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或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

4、本次发行事项均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为:

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过程、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知》《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粟 帅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维佳 王 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祝瑞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协办人离职的说明粟帅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作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截至本说明出具日,粟帅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特此说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

曲惠清 薛天天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众环审字(2021)0800095号、众环审字(2020)080005号及众环审字(2019)080065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

魏云锋 杨俭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800008、众环验字(2021)0800009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

魏云锋 杨俭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6、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13:00-15: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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