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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电气: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
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
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
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和罢免;二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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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任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职责而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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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
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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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内容;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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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或
回避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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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会议决议。公司监事需保证监事
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其他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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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正文完)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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