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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基蛋生物: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6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6元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22021/6/232021/6/242021/6/23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拟以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1,560,790股不参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258,780,081股。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258,780,081股(已剔除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3,160,829.16元;每1股转增0.4股,转增103,512,03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63,852,903股。分红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发生变化。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60,340,871股,剔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1,560,79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258,780,081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8,780,081×0.36)÷260,340,871≈0.3578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58,780,081×0.40)÷260,340,871≈0.3976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578)÷(1+0.3976)=(前收盘价格-0.3578)÷1.397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22021/6/232021/6/242021/6/23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云南爱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恩本、苏恩奎、孔婷婷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4元。

(5)对除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6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28,28711,31439,60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260,312,584103,500,718363,813,302
1、 A股260,312,584103,500,718363,813,302
三、股份总数260,340,871103,512,032363,852,90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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