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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惠达卫浴
保荐代表人徐圣能、盛金龙上市公司代码603385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上市公司在2018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事项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在2018年度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上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应更正或补充而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形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18年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8年度,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保荐机构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18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18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经核查,2018年度,上市公司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经核查,2018年度,上市公司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19、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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