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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1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5,341.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68号顺德智创园4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梁嘉斌

被吿: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73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洁

收到传票时间:2020年8月8日

应到时间:2020年9月28日9时00分

二、诉讼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就佛山市顺德区西部生态产业启动区

D-13-1地块,宗地面积为68,829.19平方米的项目签订了《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对土地的使用要求、建设履约金退还的标准以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鉴于涉案项目至今未竣工,容积率、实缴注册资本以及纳税额均低于协议书的约定,不符合第二期、第三期建设履约金退还的条件。同时因被告2019年的纳税额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应在顺德区内实现纳税额的70%或以上,应按协议书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以项目用地面积(68,829.19m

),200元/m

标准计得13,765,838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建设履约金8,259,50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765,838元;

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为22,025,341.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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