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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分配预案没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实际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公司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与连云港兴和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赫尔斯镀膜技术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认的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及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损益情况、资产情况和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关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计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短期投资业务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在保障资金安全、合法合规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开展短期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短期投资业务授权的议案。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丰富,是国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 型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本公司财务、 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并已与公司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0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其报酬事宜;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2019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4.0亿元。截至2019年末,担保余额为3.3亿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高允斌肖 侠林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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