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审计专业的教授职称和会计中级资格,且在审计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