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莱克电气:莱克电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2月8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关于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可以接受一名或多名董事的委托。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会秘书将予配合。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