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0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274.8070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日,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 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收到起诉书 或受理日期 | 原告/ 申请人 | 被原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案件 阶段 |
1 | (2019)苏05民特94号 | 2019.6.21 |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1: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被申请人2: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Goldman Sachs (Asia)L.L.C.)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 | 立案 未开庭 |
2 | (2019)苏05民初443号 | 2019.10.14 | 原告一: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 |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Goldman Sachs (Asia)L.L.C.) | 侵权责任纠纷 | 3,923.35 | 立案 未开庭 |
3 | (2019)京0117民初12722号 | 2019.11.8 | 马宁 |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60.90 | 一审 |
4 | (2019)京0117民初12721号 | 2019.11.8 | 鲍芳 |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60.90 | 一审 |
5 | (2019)京0117民初12628号 | 2019.11.13 | 保定悦格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60.90 | 一审 |
6 | (2019)苏0583民初19180号 | 2019.12.11 | 昆山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4.95551 | 立案 未开庭 |
7 | (2020)苏0505民初406号 | 2020.1.20 | 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重庆宏权塑胶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23.8015 | 立案 未开庭 |
合计 | 4,274.80701 |
二、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9)苏05民特94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被申请人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年3月15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250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采取担保方式的前提为担保方案通过苏州外管局的审批备案,而因最终该方案未同意备案,故双方既未就担保关系或有关担保函的成立、效力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达成合意,也未对其中的仲裁协议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成立或生效的仲裁协议约定。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2019)苏05民初443号侵权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被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最终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美元5,000,000.00元(以美元与人民币1:6.8827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34,413,500.00元)及人民币本金4,8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2019)京0117民初12722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马宁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经销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二被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双方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人民币共计3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
上述请求(2)-(4)项金额共计609,000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0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请求:(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异议人的起诉;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7民初127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另,公司提出的关于应驳回原告对其起诉的意见涉及案件实体审理,本裁定不予处理。
本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判。
(四)(2019)京0117民初12721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鲍芳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经销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二被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双方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人民币共计3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
上述请求(2)-(4)项金额共计609,000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0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请求:(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异议人的起诉;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7民初127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另,公司提出的关于应驳回原告对其起诉的意见涉及案件实体审理,本裁定不予处理。
本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判。
(五)(2019)京0117民初12628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保定悦格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经销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二被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双方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人民币共计3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
上述请求(2)-(4)项金额共计609,000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0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请求:(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异议人的起诉;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7民初1262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另,公司提出的关于应驳回原告对其起诉的意见涉及案件实体审理,本裁定不予处理。
本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判。
(六)(2019)苏0583民初19180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昆山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采购订单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430,055.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以430,055.1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到期货物仓储费用19,500元(实际占用50平方仓库,每平方每月30元租金,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提货之日止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向法院提请撤诉。
(七)(2020)苏0505民初406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宏权塑胶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销售合同事项,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6,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0.2%计算。截止2020年1月16日计人民币231,515.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