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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为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符合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此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意愿,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依据及决策程序后,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是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公司能够科学合理地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执

行力,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18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和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机构的工作量和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报酬。

五、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配合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2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追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从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产品

投资行为,控制风险。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提高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风险是可控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于2019年4月26日参加了当天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审计报告所带强调事项段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专项说明》、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莱克电气公司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2018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充分揭示了公司存在的风险,我们同意该审计报告。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公司董事会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现状。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报告的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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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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