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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灿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 2

第三章 备案管理制度 ......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 4

第五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抵押、质押、拍卖;(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登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供公司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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