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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灿股份环境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环境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环境管理 ...... 2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3

第四章 环境监测 ...... 4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4

第六章 附则 ...... 5

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第四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制度执行。环境保护各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妥善处理。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排放物为废水、废气及噪音污染,因此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音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污水和废气、噪音治理,减少污水和废气排放量、降低噪音污染;坚持做好生产废气、废水闭路循环以及生产废水、废气综合处理工作。

第八条 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设施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3、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制度,环保设施如发现有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第九条 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十条 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第十一条 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 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盆景、景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第十五条 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向公司或子公司的总经理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第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四章 环境监测

第二十一条 不定时由公司环保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车间负责车间整个污水排放的过程化验,做好记录,同时负责厂区污水、酸碱综合处理排污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

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部门或个人,将上报公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罚款:

1、拒绝环保办公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3、未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再建对环境有污染建设项目的;

4、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的;

5、凡有污染源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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