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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46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5,955,915.4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资料。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3)。

其后奚顺玉因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于9月23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相关资料,于2020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4)。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20民终560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奚顺玉本案诉讼请求及提出的事实理由,一审法院按劳动争议处理是正确的,奚顺玉的提起仲裁申请时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现其提起上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其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案予以维持,奚顺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奚顺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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