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以现场会议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景忠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共九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共九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该报告及其摘要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在2024年上半年度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一同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2024年1-6月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有关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一同披露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机构,提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实施。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关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一同披露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