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8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梦百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公司”或“发行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00,07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08元,共计募集资金693,249,976.84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并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外部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2,404,693.9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2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梦百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梦百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Healthcare Co.,Ltd.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丁堰镇皋南路999号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倪张根
2003-05-30
成立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750031850R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地 |
公司A股简称 |
梦百合
603313.SH
公司A股代码 |
联系地址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丁堰镇皋南路999号
226521
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0513-68169482
0513-88568659
传真号码 |
电子信箱 |
hkfoam@hkfoam.com
www.mlily.com
网址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20-11-30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李峰
张开军、孙涛
保荐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0531-68889236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
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开军 孙 涛
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