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综合楼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综合楼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综合楼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综合楼项目延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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