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王玉瑛、程晓章、李锐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