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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9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4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207,74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36元,共计募集资金615,799,983.2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785,856.35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384,105.0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09,014,126.85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审计及验资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079,865.3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05,318,366.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5-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在合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专户用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499090100100071814423,288,581.17高温合金叶片精密铸造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76670188000498513181,409,565.50偿还银行借款

甲方: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户余额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束学岭、梁化彬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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