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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华懋科技保荐代表人 刘刚、董本军 上市公司代码 603306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华懋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现就2023年度对华懋科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申港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并报上交所备案。

申港证券已与华懋科技签订保荐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华懋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华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华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情况。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导华懋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华懋科技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经核查,华懋科技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督导华懋科技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华懋科技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华懋科技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关注华懋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华懋科技的报道,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华懋科技存在该等情形。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华懋科技存在该等情形。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申港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华懋科技存在该等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懋科技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对华懋科技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重点关注如下内容: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保荐机构认为,华懋科技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华懋科技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本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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