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了《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解除了持续督导关系,并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承接原海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碶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771号文《关于核准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2,335,686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2.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47,999,583.2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134,491.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6,865,091.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4268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碶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8月11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余额(元) |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 | 94110078801600002437 | 49,114,839.24 |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 39304001040015936 | 28,975,142.57 |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碶支行 | 51030122000389492 | 27,814,925.14 |
合 计 | - | 105,904,906.95 |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逸墨、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