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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德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相关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经公关顾问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以及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八)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含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检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计5股以上)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公司内部报送人员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二)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发生的内幕信息情况,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并报送;(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内幕信息相关材料后,及时对报告的内幕信息情况进行识别、审查后,按规定逐级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如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

附件: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上市 公司的关系(注2)身份证号码职务/部门证券账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登记时间登记人(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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