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以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管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以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豁免管理的事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8日
附件1: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