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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铁应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核查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

市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上述相关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52,00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7%

,回购价格为

6.50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共计15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本次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能够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员工利益的充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审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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