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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是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经对公司与众华历年的合作情况审核后认为:众华对本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而且能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工作比较认真、负责。续聘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预计未来一年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20,000万美元(或其他等价外汇),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就上述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公司对公司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公司可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购买理财产品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五、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预计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统筹管理,能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公司开展此业务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充分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我们认为该预案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相适应,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段进军、陈来生、曾全

日期: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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