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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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