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松发股份: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184号)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4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2184号)的回复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公司”、“本公司”)因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发股份”、“上市公司”) 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而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超过30%(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就本次收购事项,本企业已于2019年8月9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18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就反馈意见所涉问题,本公司现出具《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184号)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

问题1:申请材料显示,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发股份)于2019年7月9日完成对7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过户手续。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持有松发股份占比由29.91%上升至30.1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恒力集团实际取得松发股份30%以上股份时,是否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告义务。2)恒力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3)回购前后,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恒力集团持股比例上升至30.14%时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告义务

(一)关于恒力集团持股比例上升的原因

2019年7月9日,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25,137,600股减少至124,168,8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恒力集团持有松发股份37,428,000股股份,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但持股比例由29.91%被动增加至30.14%。

(二)关于报告及公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1、松发股份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实施过程

(1)2019年1月18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同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松发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宜。认为松发股份本次终

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2019年1月19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2019年1月26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9年2月13日,松发股份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019年2月14日,松发股份披露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松发股份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截止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3)2019年3月20日,松发股份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相关人员签署《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终止协议》。

(4)2019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1.47元/股。同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上述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同日,松发股份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就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2019年6月28日,松发股份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2019年7月5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恒力集团报告及公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恒力集团编制收购报告书等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材料并通知松发股份,2019年7月16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提示性公告》。

同日,恒力集团通过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在《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声明“本次收购是松发股份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而导致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持有的松发股份股权比例由29.91%上升至30.14%,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并非主动增持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2019年8月9日,恒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

2019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184),受理上述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2019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书通知书》,恒力集团收到后立即通知了松发股份,松发股份于2019年8月20日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3、关于松发股份变更注册资本的报告及公告情况

2019年7月22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召开<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2019年7月23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9年7月30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9年8月7日,松发股份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19年8月8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因松发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导致恒力集团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松发股份已履行了回购注销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恒力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提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并通过松发股份披露了相关《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等文件,恒力集团已就持有松发股份股权比例超过30%事项履行了相关报告义务。对于恒力集团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已于2019年9月5日出具《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局[2019]1059号),对恒力集团采取出具监管关注函的监管措施。恒力集团承诺认真落实《监管关注函》的要求,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恒力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综上,恒力集团应在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恒力集团存在提交豁免申请滞后的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及《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但鉴于本次收购系因松发股份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恒力集团持有的松发股份的股份比例超过30%,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恒力集团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松发股份已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履行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报告或公告义务,与回购对象不存在争议纠纷,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系恒力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增加,恒力集团实际拥有松发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本次收购前后松发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恒力集团无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且恒力集团在注意到相关问题后已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并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前述程序性瑕疵已得到及时纠正。因此,该等程序性瑕疵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根据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示信息,2019年7月9日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25,137,600股减少至124,168,800股。

其中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前,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

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后,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

综上,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前后,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恒力集团仍为松发股份控股股东。

四、律师的核查意见

根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师”)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法意字[2019]第1122-1号),经核查,康达律师认为:(1)截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

(一)》出具之日,松发股份已履行了回购注销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恒力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提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并通过松发股份披露了相关《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等文件,恒力集团已就持有松发股份股权比例超过30%事项履行了相关报告义务。对于恒力集团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已于2019年9月5日出具《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局[2019]1059号),对恒力集团采取出具监管关注函的监管措施。恒力集团承诺认真落实《监管关注函》的要求,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2)恒力集团应在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恒力集团存在提交豁免申请滞后的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及《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但鉴于本次收购系因松发股份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恒力集团持有的松发股份的股份比例超过30%,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恒力集团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松发股份已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履行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报告或公告义务,与回购对象不存在争议纠纷,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系恒力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增加,恒力集团实际拥有松发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本次收购前后松发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恒力集团无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且恒力集团在注意到相关问题后已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并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前述程序性瑕疵已得到及时纠正。因此,该等程序性瑕疵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3)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前后,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恒力集团仍为松发股份控股股东。

(此页无正文,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184号)的回复>之签章页)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2019 年 9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