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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66人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17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

独立董事:金立志 应蓓玉 杨隽萍

2022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立志 应蓓玉 杨隽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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