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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方式,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1,690,933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2、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等待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注销10名激励对象的55,277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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