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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6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786,121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2、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66,567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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