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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股东ABG-WX Holding (HK) Limited(以下简称“ABG”)编制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的方式共计减持15,588,300股公司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以公司完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后的总股本1,638,043,314股为基数进行计算,下同)的0.951642%。

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回购并注销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1,347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1,170,062,286股变更为1,170,030,93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9-032)。

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日)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70,030,939股增至1,638,043,31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临2019-034)。

本次权益变动后,ABG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1,902,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4.999998%。现将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ABG-WX Holding (HK) Limited

2. 类型:私人有限公司

3. 注册地址:3002-3004, 30/F., Gloucester Tower, The Landmark, 15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4. 注册号码:2336414

5. 董事/授权代表:彭志安 PANG, Andrew, Chee On

6. 成立日期:2016年1月29日

7. 经营期限:不适用

8.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ABG于2019年5月1日通过公司披露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7),计划通过集中竞价(集中竞价的减持期间为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0日)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0日)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3,401,245股(占公司总股本2%)。

根据上述减持计划,ABG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5,210,8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约0.93%;于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13,6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约0.01%;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163,9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约0.01%。

本次权益变动为ABG首次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ABG持有公司股份81,902,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4.999998%,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减持前减持后
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ABG-WX Holding (HK) Limited无限售流通A股74,043,0006.32812581,902,140(注)4.999998

注:如上所述,在ABG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同时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 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 本次权益变动后,ABG持有公司股份81,902,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4.999998%,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ABG,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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