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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和准则的修订,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情况审慎考虑,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上述会计准则,由此,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18年年度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的识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列报与披露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特别是在承租合同方面,要求对承租的各项资产应考虑未来租赁付款额折现等因素分别计入公司资产和负债,后续对相应的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对

相应的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支出。在出租方面和融资租赁方式的承租方面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变化。

根据现行租赁准则要求,经营性承租资产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修订后,承租人首先应识别是否构成一项租赁,对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经营性承租资产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租赁负债及其他成本(如初始费用、复原义务等)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并确认折旧费用,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对相关事项提出了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影响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承租的经营用房方面,在新租赁准则实施日,公司拟采用“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计量使用权资产”的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上,由于经营性承租合同的存在,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在利润表项目上,《新租赁准则》下新增加了对相应租赁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支出”和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已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合同支出不再计入“租赁费用”,同一租赁合同总支出将呈现“前高后低(即租赁前期较高,再逐年减少)”的特点,但租赁期内总支出与现行准则下相等。因此,预计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对公司营业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但之后年度可能逐渐转变为正面影响。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19年及以后年度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不重大。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18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依照财

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公司监事会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同意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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